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宁刚, 银川市兴庆区天瑞装饰材料经销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312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宁刚: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天瑞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朱宁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宁0104民初13122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04民初13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宁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天瑞装饰材料经销部支付货款32326元、逾期付款利息4606.46元及以323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朱宁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天瑞装饰材料经销部负担25元,被告朱宁刚负担73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朱宁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