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国峰,林建利, 福建宏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21民初428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宏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建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峰与被告福建宏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建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闽0121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福建宏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国峰押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押金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