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霞浦县安增日用品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霞浦县安增日用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县安增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2月28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法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议庭成员陈勇、刘为河、王宝钗(人民陪审员)。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