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伟辉, 厦门市湖里区润屿丰五金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伟辉: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湖里区润屿丰五金店与被告谢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润屿丰五金店请求判令:1.谢伟辉立即向厦门市湖里区润屿丰五金店支付货款2632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谢伟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禾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