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宗成,张玉丰, 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31民初265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宗成、张玉丰:本院受理(2021)桂0331民初2654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蒋宗成、张玉丰向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的信用卡借款本金99122.09元以及相关费用(包括手续费、违约金等,从逾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相关费用按照《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章程》以及相应的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关费用,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上述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但该期间的相关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金额);二、被告蒋宗成、张玉丰支付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本案受理费24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78元,由被告蒋宗成、张玉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本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