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建料,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料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5民初7100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料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韦建料: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5民初71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的主文为:一、被告广西料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韦建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清偿代偿款77716.94元及利息47329.6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止,之后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付至代偿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