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小燕,张少青,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1民初440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小燕、张少青:本院受理(2021)桂01民初440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张少青的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张少青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徐小燕的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徐小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