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成,罗燕,罗彬,黎红,徐春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902民初1019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徐春梅、许成、罗燕、罗彬、黎红:本院受理(2021)桂0902民初101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徐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阳光司法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1 .判令被告徐春梅、许成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5711.42元 (利息计至2020年6 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正常利息,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利息继续计到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 .判令被告罗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被告徐春梅、许成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判令被告罗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被告徐春梅、许成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判令被告黎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被告徐春梅、许成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玉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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