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炫奕, 贵港市蓝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802民初610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炫奕:本院受理原告贵港市蓝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炫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802民初6102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授权委托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8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