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景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602民初395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景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胡景辉、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39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各壹份。限你们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