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秀峰,张存义,张锁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9民终149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秀峰、张存义、张锁义: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张秀峰,原审被告张存义、张锁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民终1496号案件的判决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