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志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本报(院)于2021年10月10日刊登在G95版的被告为郭志强的公告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其中“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应更正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5日内”,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