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海市万华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刘启云, 广西鑫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海市万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4517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鑫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4517号原告北海市万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鑫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启云、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鑫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启云向原告北海市万华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支付工程款1236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北海市万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2272元,由被告广西鑫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启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