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芦春刚, 呼和浩特市菲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内民初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芦春刚: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菲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芦春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