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福建省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朱志雄,郑淑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志雄、郑淑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被告朱志雄、郑淑连及福建省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朱志雄、郑淑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919.46元及该款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收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对朱志雄、郑淑连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壶山公路南侧海峡商贸城D地块9#楼604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海峡商贸城对朱志雄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笔录、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三层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