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远梅芳, 福建恒利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583民初896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远梅芳: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远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闽0583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远梅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福建恒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649元及利息(利息以1864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为133元,由远梅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分调裁e中心小额速裁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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