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俊,丁玉灿, 漳州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漳州天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厦门和金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闽02民终1564号,(2021)闽0203执1738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执行人吴俊、厦门和金工贸有限公司、漳州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丁玉灿、漳州天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吴俊、厦门和金工贸有限公司、漳州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丁玉灿、漳州天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20)闽02民终15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漳州天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西边村四公里处(土地证号:靖国用(2009)第01511号)土地以偿还本案欠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3执17388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对上述地块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你应主动前来领取评估报告、拍卖告知书、分配方案等相应法律文书;同时,你有权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未及时提出异议或未主动联系本院配合执行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