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建国,林国水,王钊, 黄山瑞福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国水、王钊、黄山瑞福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国诉林国水、王钊、黄山瑞福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林国水将其持有黄山瑞福投资有限公司30%股份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王钊的行为;2、判令被告林国水与第三人王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第三人王钊持有的黄山瑞福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恢复登记至林国水名下),第三人黄山瑞福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前述股权回转登记手续;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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