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朝元,唐汉秋,林梅,第三人-, 福建旭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128民初5600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汉秋(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450225××××)、林梅(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329××××):本院受理原告陈朝元与被告唐汉秋、林梅、第三人福建旭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5600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清单及证据副本等。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7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按原、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法则标准计算);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