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侯庆华,张聪玉,第三人-蔡光明,张碧鑫,胡双羊, 厦门市盛建建工有限公司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闽0524民初4627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内容
蔡光明:本院受理原告侯庆华与被告张聪玉、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蔡光明、厦门市盛建建工有限公司、张碧鑫、胡双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524民初46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答辩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张聪玉立即向侯庆华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9000.00元(不包含质保金);2.请求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溪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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