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毕军,余承海,杨成光, 福安市溪柄镇人民政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承海:本院受理原告毕军与被告余承海、杨成光、福安市溪柄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