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东水,韦陈发,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03民初108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东水、韦陈发: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韦东水、韦陈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03民初108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115.9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900元;案件受理费2066.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