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海文,何勇, 广西樊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7297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樊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7297号原告刘海文、何勇与被告广西樊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樊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装修款19200元给原告刘海文、何勇;二、驳回原告刘海文、何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