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梅, 北海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8465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梅:原告北海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诉被告韩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02民初846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及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