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万成,沙小燕,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万成、沙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津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案件查询码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72230.09元及上述款项自代偿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2日,被告刘万成、沙小燕共同与案外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经营创业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案外人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原告对被告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后被告未依约偿还贷款,原告代被告偿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72230.09元,原告代偿后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成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武清区人民法院杨村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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