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洪友,冯印芹, 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0民初398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洪友、冯印芹:本院受理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崔洪友、冯印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0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崔洪友、冯印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协助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编号“房地证津字第110030900908号”的房地产权证所载的7936.5㎡土地使用权及合计3877.56㎡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按实际支出金额),均由被告崔洪友、冯印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东丽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