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继峰,郭军,乔桂原,五乔桂, 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银禾源食品有限公司 ,临泉县和飞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乔桂原:本院受理原告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和飞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银禾源食品有限公司、王继峰、郭军、乔桂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5948608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534383元,代偿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6月29日暂计到2021年8月29日,判令被告一以未还款总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到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00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五乔桂原为涉案代偿款项及代偿资金占用费、律师费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8号楼12层1208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就上述房地产拍卖、变卖或折价等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各项费用总暂计为6602991元;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