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鹏,天锻公司, 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皖0506民再2号,(2017)皖0506民初1159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诉人(原审原告)张鹏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50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之一、之二)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维持本院(2017)皖0506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你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鹏质量保证金74424元;天锻公司对你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欠付工程款1488480.89元范围内向张鹏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张鹏其他诉讼请求。原审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本案鉴定费、公告费合计55058元,由你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