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祁海,胡店芳,王桂芬, 铜陵金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宇润众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铜陵市长三角工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皖0711民初1824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安徽省铜陵市长三角工贸有限公司、铜陵宇润众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祁海、胡店芳、王桂芬:本院受理原告铜陵金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铜陵市长三角工贸有限公司、铜陵宇润众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祁海、胡店芳、王桂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711民初18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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