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阙龙飞,马文先,欧德兰,马德志,马德胜,马德成,覃锋波, 广西南宁德胜砂石有限公司 ,广西江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23民初277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南宁德胜砂石有限公司、欧德兰:原告阙龙飞诉被告马文先、欧德兰、马德志、马德胜、马德成、覃锋波、广西南宁德胜砂石有限公司、广西江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23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文先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给原告阙龙飞;二、被告马文先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已支付的360000元利息应扣除)给原告阙龙飞;三、被告欧德兰、马德志、马德胜、马德成、覃锋波、广西南宁德胜砂石有限公司、广西江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阙龙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20元,由被告马文先、欧德兰、马德志、马德胜、马德成、覃锋波、广西南宁德胜砂石有限公司、广西江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