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诚,陈成,李崇武, 南宁市步舟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7民初1111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崇武:本院受理原告陈诚与被告南宁市步舟木业有限公司、李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7民初1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宁市步舟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成货款71240元;二、被告南宁市步舟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成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7124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南宁市步舟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成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陈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66元(原告陈成已预交),由被告南宁市步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