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林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1202民初584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林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1202民初5843号】。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随案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