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冯刚,李淼昌,陈胜如,冯波,伍维松, 柳州市意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205民初734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冯刚、陈胜如、冯波、伍维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柳州市意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刚、李淼昌、陈胜如、冯波、伍维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桂0205民初73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请求裁判五被告立即互负连带责任偿付尚欠货款本金75200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以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律师费8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沙塘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沙塘新街)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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