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乃勇,舒昶,大胜公司,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炜东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舒昶:本院受理原告严乃勇与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公司”)、湖南省金炜东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炜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云0926民初817号],因被告大胜公司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