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镭馨,杨玉壮,张颖,众品尚公司,卢盛海,乐先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 ,大连众品尚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乐先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众品尚商贸有限公司、大连乐先商贸有限公司、张镭馨、杨玉壮、张颖、卢盛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一、被告众品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99,308.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众品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三、原告对张镭馨名下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四、乐先公司、张镭馨、杨玉壮、张颖、卢盛海承担连带责任。逾期给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执行。诉讼费21,52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宣判、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