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镭馨,杨玉壮,张颖,众品尚公司,卢盛海,乐先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大连众品尚商贸有限公司大连乐先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众品尚商贸有限公司、大连乐先商贸有限公司、张镭馨、杨玉壮、张颖、卢盛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一、被告众品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99,308.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众品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三、原告对张镭馨名下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四、乐先公司、张镭馨、杨玉壮、张颖、卢盛海承担连带责任。逾期给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执行。诉讼费21,52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宣判、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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