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一,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4民初9312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一: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王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04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理赔款12935.59元及尚欠保费3208.33元(合计16143.92元); 二、被告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6143.9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1.5倍计算,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违约金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