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峰,王雪峰, 大连饰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4民初5843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饰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雪峰:原告张峰与被告大连饰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04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峰结算款48500元;二、驳回原告张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付),均由被告王雪峰负担,给付时间同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