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国军,古洪芬, 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621民初67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国军、古洪芬:原告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国军、古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2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国军、古洪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64,350元以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5日起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2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国军、古洪芬位于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梵净山路杨澜桥天元明珠花园的房屋[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江口县字第200900498号,土地证号:江国用(2010)第078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江口字第2015000067号]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3元,由原告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13元,被告李国军、古洪芬负担5,8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