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伊金霍洛旗矿区信用合作联社,常文武,闫先锁,单军, 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鄂尔多斯市天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627民初14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单军: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天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常文武、闫先锁、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7民初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驳回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伊金霍洛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