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童南海,陈晓利,王丰付,尹清阳,童枧章,田宏,朱鹏,第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宅吉花园支行,刘凡琳,王荔, 贵州聚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维瑞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维瑞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童南海、陈晓利、王丰付、尹清阳、童枧章、田宏、朱鹏、刘凡琳、王荔: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聚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维瑞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童南海、陈晓利、王丰付、尹清阳、童枧章、田宏、朱鹏、刘凡琳、王荔、第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宅吉花园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告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贵州维瑞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聚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1316086.91元;二、被告童南海、陈晓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撤销反诉原告刘凡琳、王荔与反诉被告贵州聚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订、出具的《反担保合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四、反诉原告刘凡琳、王荔不承担上述代偿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贵州聚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3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54元,由原告贵州聚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10320元,被告贵州维瑞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童南海共同负担18034元。反诉费50元,由原告贵州聚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