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顾绍怀,丁杰,丁德勇, 凯里市豪杰蔬菜批发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26民终3323号,(2021)黔2601民初749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丁杰、丁德勇、凯里市豪杰蔬菜批发部: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顾绍怀与被上诉人丁杰、丁德勇、凯里市豪杰蔬菜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6民终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二、凯里市豪杰蔬菜批发部、丁德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顾绍怀支付货款732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顾绍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3元,由顾绍怀负担252元,由凯里市豪杰蔬菜批发部、丁德勇负担5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6元,由顾绍怀负担221元,由凯里市豪杰蔬菜批发部、丁德勇负担51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请到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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