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先怀, 贵州湘企(三都)置业有限公司 ,贵阳观山湖旺盛建筑材料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5民初725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湘企(三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贵阳观山湖旺盛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贵州湘企(三都)置业有限公司,李先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先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观山湖旺盛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建筑材料租金及赔偿款622,129.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08月19日为150,000.00元,2020年08月20日起以622,129.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阳观山湖旺盛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