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效才,张根发, 太原欢天喜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清徐县海涵建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晋01民终4717号,(2021)晋0105民初765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张根发、清徐县海涵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效才因与被上诉人清徐县海涵建筑有限公司、张根发、太原欢天喜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晋01民终4717号。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晋01民终4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清徐县海涵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效才工程款及误工费228635.85元”;二、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根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及误工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上诉人张效才的其它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124元,由上诉人张效才负担4467元,被上诉人清徐县海涵建筑有限公司、张根发负担16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34元,由上诉人张效才负担6334元,被上诉人张根发负担260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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