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亮明, 太原市腾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21民初1629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亮明:本院受理原告太原市腾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亮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晋0121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孙亮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太原市腾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剩余车款33099元、利息19954元,共计53053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