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苗建华, 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北辰劳务有限公司 ,乌海市碧合成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302民初383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内蒙古北辰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碧合成工贸有限公司诉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苗建华、内蒙古北辰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302民初38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内0302民初38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