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琼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0302民初3883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琼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琼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3880.88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4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琼梅承担,列入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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