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广昌,陈波,付俞,第三人-, 曲靖市专一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0302民初5385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内容
付俞:本院受理原告刘广昌、陈波诉被告付俞、第三人曲靖市专一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刘广昌、陈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6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广昌、陈波承担。另,原告刘广昌、陈波不服本判决,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云030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请求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产交易买卖合同》于2021年2月10日依法解除;被上诉人限期退还原告房屋;被上诉人支付自2019年8月起至实际退还房屋时止的房屋占用费(中介报价1000元/月),两审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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