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鹏程,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409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鹏程: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夏鹏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14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鹏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41089.84元、分期手续费1518.45元、利息12386.92元,并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审判法庭302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