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国军,郝国明,董斌,田少凡,李国占, 北海春正投资有限公司 ,申缔金汇(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缔金汇(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郝国军、郝国明与被告北海春正投资有限公司、申缔金汇(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斌、田少凡、李国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