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永久,李海鑫,余友裕,史胡均,胡云均, 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永久、李海鑫、余友裕、史胡均:本院受理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胡云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你们为本案被告,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告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